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制作。全文包括新巴尔虎左旗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年度报告电子版可以从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zq.gov.cn/)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疑问,请与新巴尔虎左旗自然资源局综合办公室联系(电话:0470-6602269)。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5年新巴尔虎左旗自然资源局通过新巴尔虎左旗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各类信息107条,其中业务公示24条、政务动态62条、主动公开文件16件。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5年我局共收到依申请公开件7件,其中:予以公开1件,因所申请公开数据涉密、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原因不予公开2件,因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无法提供2件,重复申请1件,共计办结6件,剩余1件结转下一年度办理。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以旗政府门户网站为公开载体,常态化发布工作动态及最新政策法规文件,同步公示部门权责清单、领导信息、办事流程等基础政务信息。聚焦土地出让、划拨、征收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核心业务,将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重点范围,督促相关科室按月依规更新“十公示”模块内容,不断拓宽信息公开覆盖面,规范公开内容标准,切实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严谨性与质量。
(四)平台建设情况
新巴尔虎左旗自然资源局综合办公室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一是理清公开职责,明确责任到人;二是制定标准流程,规范操作环节;三是形成协同合力,确保运转高效。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章可循、责任到人、有据可查、监督到位。;另一方面建立工作台账,定期通报局内各股室及相关人员的信息报送情况,同时,主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监督保障情况
为切实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健全运行管理机制,明确由局综合办公室主抓日常事务,并设置专职岗位1人具体落实。相关工作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规章开展,确保全局政务公开工作依法、规范、有序推行。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44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5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21.67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7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1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
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6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公开内容的针对性与实用性有待提升,部分领域信息发布偏于笼统,对群众关切的核心事项解读不够深入;信息更新的及时性存在不均衡现象,个别重点模块内容更新频次不足,与工作推进节奏未能完全同步。
(二)改进情况。一是聚焦群众需求与业务重点,细化公开内容分类,对高频咨询事项、核心政策文件增加解读篇幅与实例说明,提升信息公开的精准度与可读性;建立信息更新闭环管理机制,明确各模块更新责任主体与时限要求,强化日常督查督办,确保公开信息与工作进展同频同步。二是简化信息获取流程,同时定期收集群众反馈意见,持续优化政务公开工作质效。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