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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30011621072F/202509-00004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新左政发〔2025〕29号
成文日期: 2025-09-29 发布日期: 2025-09-29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巴尔虎左旗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29 15:53 来源: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旗直行政执法单位、各苏木镇:

现将《新巴尔虎左旗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9月29日



新巴尔虎左旗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



为切实加强我旗苏木(镇)与旗级行政执法单位的协作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赋予苏木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力指导目录的通知》(内司通〔2024〕21号)等文件规定,现建立新巴尔虎左旗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和协调协作工作,按照责权明确、衔接有序、协作有力、运行顺畅的原则,建立权责清晰、信息共享、运行通畅、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提高苏木镇和旗级行政执法单位综合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我旗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工作制度

(一)案件移送制度。旗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与苏木(镇)人民政府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1.移送范围。苏木(镇)人民政府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属于旗级行政执法单位管辖的,或者旗级行政执法单位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属于苏木(镇)人民政府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

2.移送程序。对于应当移送的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劝阻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部门查处。移送方应当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负责办理移送手续。移送案件时,移送方应当提交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有关证据材料原件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对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列出清单;对依法先行处置的涉案物品,移送方应当将留取的证据和先行处置所得款项一并移送。受移送方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受理并出具行政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案件移送应当以旗级行政执法单位或苏木(镇)人民政府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除外。

3.异议处理。受移送方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与移送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移送案件的最终管辖权确定后,应及时通知行政相对人。

4.案件办理。受移送方接收案件或者在明确案件由其管辖后,应当及时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移送方所取得的证据,经受移送方审查符合要求的,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受移送方在查处移送案件过程中,需要移送方配合的,移送方应当予以协助。

(二)案件线索告知制度

1.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告知制度。苏木(镇)人民政府在执法检查、日常巡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有关行政执法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告知旗级有关行政执法单位,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及时查处。旗级行政执法单位在日常监管、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苏木镇人民政府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有关苏镇人民政府查处。

2.对赋权行政处罚权涉及的相关领域,办理投诉举报实行首办责任制。苏木(镇)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苏木(镇)直接答复举报人或投诉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职责权限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处理;涉及无管辖权需要移送的,应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旗级行政执法单位接到的群众投诉举报,按权限应由苏木(镇)处理的,要做好登记记录,及时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苏木(镇)投诉举报,同时告知苏木(镇)组织进行调查,依法受理;收到投诉人或举报人书面材料的,应将材料移交苏木(镇)。旗级行政执法单位做好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的指导工作。旗级行政执法单位告知苏木(镇)处理的违法案件和苏木(镇)自行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由苏木(镇)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苏木(镇)应向告知的旗级行政执法单位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三)联合执法制度

1.联合执法协商机制。苏木(镇)人民政府与旗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协商机制,研究解决需要协作配合的相关事项,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协商解决监管中相关管理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联合执法工作等。协商会议应定期召开,也可视工作需要即时安排召开。

2.联合执法程序。旗级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组织苏木(镇)人民政府与旗级行政执法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苏木(镇)人民政府与旗级行政执法单位也可以制定联合执法方案,按有关规定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执法方案应当明确联合执法的内容、时间、参与机关、职责分工等事项。苏木(镇)对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可会同旗级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具体案情,商讨相关对策,开展联合执法;苏木(镇)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如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等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应立即通知相关旗级行政执法单位,接到通知的部门应立即派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对接到通知后不能说明理由又拒不处理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向旗人民政府报告。苏木(镇)人民政府与旗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明确联合执法联络人,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工作。

3.依法做出行政执法决定。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对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由有关机关分别管辖的,应当分别立案,依法履行各自执法程序,分别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四)执法协助制度

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单独行使行政执法权不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通过自行调查不能取得所需资料,所需要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所掌握难以自行收集,认定违法行为需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提供鉴定、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持,或者有需要请求行政执法协助其他情形的,可以书面请求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收到协助调查函的行政执法单位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协助事项应当予以协助,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函告提出协助请求的部门;协助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禁止的,或者协助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提出协助请求的部门,并说明理由。

行政执法单位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中,发现认定违法事项需要由其他行政执法单位提供技术支撑的,应当及时书面函告该部门,该部门应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并移交提出协助请求的部门,作为作出相关行政决定的证据;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及时派执法人员现场处置。行政执法单位因办案需查阅、复制相关其他行政执法单位档案等资料的,相关单位应积极支持。

(五)信息共享制度

1.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苏木(镇)人民政府与旗级行政执法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沟通行政执法信息共享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2.明确信息共享内容。信息共享内容包括:(1)涉及赋权苏木(镇)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国家标准、与赋权事项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及调整情况;(2)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与赋权苏木(镇)行政处罚事项有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等行政决定及其他有关监督管理信息;(3)与赋权苏木(镇)行政处罚事项有关的执法检查情况;(4)苏木(镇)作出的与旗级有关行政执法单位执法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按行政执法单位要求需要反馈的;(5)与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包括因行业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等需要提供的数据资料);(6)涉及苏木(镇)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基准及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7)旗级行政执法单位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各类动态信息,包括行政检查记录、执法工作简报等;(8)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9)其他需要共享的行政执法信息。依据保密等法律、法规不能提供给苏木(镇)人民政府的信息,不属于信息共享的内容。苏木(镇)人民政府与旗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定期相互通报信息共享情况,及时相互抄送相关信息。

(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苏木(镇)人民政府及旗级行政执法单位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沟通对接,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标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做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各行政执法单位应依法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以暴力等手段阻碍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职责分工争议协调制度。旗级行政执法单位与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发生职责分工争议的,由双方在对违法行为先予协同处置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效能、权责一致、不推诿、不扯皮原则进行协商解决。依据上述标准,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尚不能明确的,由旗政府办公室进行协调;不能协调解决的,由旗委编办和旗司法局提出处理意见,报旗政府作出决定。

(八)执法案件协调会商制度。各苏木(镇)与旗级行政执法单位(涉及自治区赋权事项的单位)应建立双方协调会商制度,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会商研讨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的主体、程序、权限等业务问题,协商解决监管、处罚中有关管理、技术和法律适用问题,对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专题研究案情,组织协调推进联合执法;采取案例分析、法律解读等方式加强对苏木(镇)的指导。

协调会商形式分为例行会议和专题会议,例行会议由旗级行政执法单位召集,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专题会议由旗级行政执法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相关旗级行政执法单位分管领导、责任股室负责人,各苏木要(镇)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业务股室人员参加,并可视情邀请旗司法局及其他相关单位参加。旗级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按照会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相关单位应按照会议纪要贯彻落实。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级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的重要意义,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级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级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主体责任,结合各单位实际,细化具体举措,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推动行政执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强化监督考核。旗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工作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充分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将苏木(镇)人民政府及旗级有关部门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四、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